想請問有幾個人吃得到!! 現在社會無殼蝸牛一推....月光族滿街是......哪裡還有甚麼動產不動產
一推都死在社助法第五條之第一二三目
何謂無工作能力...未滿16歲或未滿25歲需在國就讀著~獲滿65歲....皆無工作能力之
有工作能力未就業依最低薪資計算之其目的是給要吃不討賺的人一個限制!但卻忘了真正需要補助而受此限制的家庭
重點破解
第五條之一 (一)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 依當年度實際有工作且出示薪資證明者依薪資核算
第五條之一 (二)查無最近一年度財富資料者依職災工會長發性工資核算
(三)有工作能力未工作..者才是以基本薪資核算 !!
很多人不懂社會救助法更不懂找法規!常常被戶政事務所拒絕!都拿一句未滿基本薪資以基本薪資核算!聽起來有道哩!但卻違背了社會救助法之真正目的更可以說是違背了三民主義之民生主義~生存~生計~生命~
有涉嫌違憲之虞
國家本該有照顧國人之義務~如同子女照顧父母一樣之倫理
很多人想問有工作的人常常都超過基本薪資啊?~~但是未必人人都有報稅跟加勞保唷
假設有朋友等等有開公司可以請他幫你報稅~或開立薪資證明~符合每人每月的最低生活費標準.......切記不可借人頭或公司報稅之行為屬違法之 一定要履行工作之義務
問題好像又來了
依勞保法規定 雇主不得給付低於勞工最低基本薪資之規定....
基本工資之定義?
但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之 工資由勞資雙方規定!但不低規定低於之
但若勞工不故 遲到 請假 等等可依比例 扣除薪資
如時薪制之勞工 依時薪最低薪資1H/120扣除 公定上班8小時 120*8=960 以此類推
工資由勞資雙方規定之19273~ 19273-960=18313 以此類推
希望各位勞工都要顧及僱方之權益跟利益 不應常常遲到 或無故未到造成雇主之利益跟權益受損~更不可以連最低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標準都沒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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